104學年度第2學期弘光科技大學 學生減免學雜費辦理時程,注意事項
說明:一、為配合本校出納組在寒假發送104.2學期學生學雜費繳費單,(學費單己先扣除減免金額),
請符合學雜費減免申請資格同 學檢具有效證件於公告期程內完成辦理作業。
二、申請時間:104年12月10日至105年01月10日止,請於截止日期前至學務處生輔組(B107室)辦理,
逾期視同放棄。
三、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學雜費減免申請書暨切結書。
學雜費減免申請書可至弘光科技大學生活輔導組網站下載,網址:http://lf.hk.edu.tw/。
四、各項學雜費減免經費:
軍公教遺族子女
(公費、半公費、恤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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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子女
(學費3/10、
學分費減免21/100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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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
重度(學雜費、學分費全免)
中度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7/10)
輕度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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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重度(學雜費、學分費全免)
中度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7/10)
輕度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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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學生
(依部頒規定標準核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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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孫)女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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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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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學分費減免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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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所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
105年7月31日,若尚未取得新年度之證明文件,新年度文件最晚於105年2月22日前補繳,
若無法於下學期註冊前補繳者,則需補繳就學費用。
六、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申請就學費用減免,103年度家庭所得總額不得超過
新台幣二百二十萬元,計算成員為,未婚:學生本人及父母;已婚:學生本人及配偶。
七、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每學期辦理皆需檢驗身心障礙手冊正本。
八、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九、凡依據各類生就學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若已依據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所提供之
其他補助費或其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僅能擇一辦理。 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如有復學或轉學等情形,
將不得重複申請。
十、舊生軍公教遺族已申辦過者,每學期仍需填寫申請書,但可免繳證明文件。
十一、無法親至送達者,於截止日前將申請表(請簽名或蓋章)及證明文件影本
(正本於到校時拿至生輔組查驗)逕寄地址:43302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
弘光科技大學 學務處生輔組 蔡麗美收 (請註明:申請學雜費減免)務必請掛號。
十二、承辦人及聯絡電話:蔡麗美小姐,分機1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