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附109年7月7日修訂「弘光科技大學與合作企業計畫合約書」及「產學合作計畫 用校印申請表」,請老師欲與合作廠商洽談產學計畫時,依最新版本合約書及用校印申請表完成申請流程,謝謝。
說明:
1. 「弘光科技大學與合作企業計畫合約書」修正第二條 研發成果之歸屬,新增雙方共有衍生之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之。
2. 「產學合作計畫 用校印申請表」修改計畫經費之管理費提撥比例為10%以上為原則,及修改註5. 應於計畫執行完畢三個月內至「校務資訊系統」填結案報告辦理結案,未如期繳交者,停止提撥第2期獎勵金。
研發處產學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