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處公告
主旨:全校法規格式修正事宜。
說明:
一、因應校務發展委員會校外委員所提,有關法規內容最末條(點)「修正時亦同」之書寫方
式,經與教育部法制處確認其確為贅字,授權各校自行決定是否刪除。
二、經校長裁示,本校所有法規章則最末條(點)「修正時亦同」之文字,皆予以刪除。
三、各單位後續於提案修訂法規時,請一併檢閱及修正法規內容之最末條(點),格式建議說明
如下:
1.本○○經○○會議(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告後施行。
2.本○○經○○會議(委員會)、○○會議(委員會)及○○會議(委員會)通過後,陳請校長核
定公告後施行。
3.有關僅對單位自身發生規範效果之法規之寫法:本○○經○○會議(委員會)通過公告後
施行。
4.有關須送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寫法:本○○經○○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
定,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告施行。
四、法規書寫格式範例,請至學校網站/法規資料庫專區(http://120.107.138.125/rule/)下
載。
五、以上若有疑義,請洽秘書處行政管理室賴秀慈小姐,校內分機1137。
秘書處行政管理室敬啟
1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