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402項)」業經本部於113年10月25日以臺教技(一)字第1132302939A號公告(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15條第2項辦理。
二、本案業刊載於行政院公報113年10月25日第030卷第200期:「114年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證照一覽表」電子檔同時於本部資訊網/電子布告欄登載,請自行下載使用。
※教師可依本校教師專業證照獎勵要點,填具本校「獎勵教師專業證照申請表」及檢附「考試及格證書」或「認證/合格/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證)」等證明文件(影本),經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初審後,並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送交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出專業證照獎勵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