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校各學制學生、推廣(社大)學員通行證之汽車停放位置(如表)。
停車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 星期六.日 | ||
06:00至17:00 | 17:00至22:00 | 07:00至22:00 | ||
01 | 第一停車場(入校後左側) | 禁止停放 | 可停放 | 禁止停放 |
02 | 第四停車場(F棟紅師父前) | 禁止停放 | 可停放 | 禁止停放 |
03 | 第五停車場 (L棟7-11前) | 禁止停放 | 可停放 | 禁止停放 |
04 | L、N棟地下室停車場 | 禁止停放 | 禁止停放 | 禁止停放 |
(二)車輛進入本校應遵照校區道路標線、標誌、號誌等指引通行及停放。
唯郵政車、電信車、消防車、救護車、警車等車輛因特殊工作需求,不在此限。
(三)除因公務需求核准者外,本校學生之機車 (含大型重型機車、腳踏車、微型電動二輪車、電動輔助自行車)不得進入校園。
(四)臨時停放之上下貨、施工、計程車等車輛,車輛限停二十分鐘,停放應以不影響人車通行為原則,須開啟雙黃閃燈並於明
顯易見處留下聯絡資料。
(五)請勿佔用「身心障礙、婦幼、充電樁、主管車位、重大活動預留停車位」屬專用停車位,停放車輛應將識別證放置擋風玻
璃明顯易見處。
(六)本校所屬校內外各停車場僅供車輛停放,汽、機車,車內物品之保管由車主自行負責,本校不負保管責任。
(七)車輛應停放於規定之停車格內,以先到先停為原則,並須停放整齊、正確。
緊急救難及經申請核可之工程、活動車輛等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