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環境部「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業於114年3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公告訂定,茲檢送公告影本、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請查照轉知。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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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環室

【函轉】環境部「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業於114年3月4日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號公告訂定,茲檢送公告影本、總說明及逐項說明各1份,請查照轉知。

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8日張貼人:安環室

說 明:

一、依據環境部114年3月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2438D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將用電量高、用油或其他化石燃料多之服務業、運輸業、醫療院所、大專校院、中小型製造業等列入管制,以提升各行業別及製造業能源使用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掌握度,作為後續溫室氣體減量對策之管制基礎。公告對象包含:單一場所年排放量5千公噸CO2e以上或全公司年排放量1萬公噸CO2e以上之資訊服務業、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量販店業、鐵路運輸業、捷運運輸業、大專校院;醫學中心;單一場所年排放量5千公噸CO2e以上旅館業;直營及特約門市總數100家以上之電信業、連鎖便利商店業、超級市場業;營運車輛數200輛以上公共汽車、遊覽車及貨運業與單一場所約達1萬公噸CO2e以上中小型製造業等,預計新增盤查家數約500家企業。符合公告條件對象,自115年起,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除製造業、旅館業及醫院外之事業,應由總公司、大專校院一併就其子公司、分公司、分店、分處、特約或加盟門市、分校及分部辦理盤查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