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惠請轉知所屬,詳如說明,請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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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環室

【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重申設置單位輸出入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傳染病檢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及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等規定,向該署申請許可後,始得為之,惠請轉知所屬,詳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5年04月01日張貼人:安環室

說 明: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4年3月26日疾管感字第1140500086號函辦理。
二、 詳細資訊請至該署全球資訊網(網頁:疾病管制署首頁>申請>感染性生物材料輸出入申請>作業規定與流程)。
三、 隨函檢附疾管署來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