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有關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之甲烷及石化甲烷溫暖化潛勢(下稱GWP)適用情形,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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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環境部氣候變遷署有關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之甲烷及石化甲烷溫暖化潛勢(下稱GWP)適用情形,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公告日期:2026年05月29日張貼人:安環室

說 明:
一、 依「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以排放係數法計算排放量,應以單一排放單元或程序為單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一、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規定,以及環境部113年2月5日公告「溫室氣體排放係數」(下稱公告排放係數)辦理。
二、 經查環境部公告排放係數之「附表四、溫暖化潛勢(GWP)」,已提供事業執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之常見溫室氣體GWP,資料來源係以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下稱IPCC)第五次評估報告,其中「甲烷」及「石化甲烷」之GWP分別為28及30。複查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下稱AR6)又分別提供「甲烷」及「石化甲烷」適用定義,說明如下:
(一)若甲烷排放來自化石燃料有關之逸散排放源(如石油與天然氣系統、煤礦開採等)或工業製程中甲烷之碳來源屬於化石碳(如碳化鈣製造、乙烯製造等),應採用「石化甲烷」之GWP為30。
(二)其餘來源則採用「甲烷」之GWP為28,包括燃料燃燒(包含固定及移動設備)。
三、 另環境部「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已於115年1月1日配合前述IPCC AR6之「甲烷」及「石化甲烷」適用定義,盤查登錄資料自114年度起,於平台系統原(燃)物料選擇化石燃料,且排放型式選擇製程排放源或速散排源,系統將自動帶入及採用「石化甲烷」(即GWP為30)計算排放量,其餘燃料燃燒(包含固定及移動設備)則採「甲烷」(即GWP為28)計算。
四、 綜上,請事業依據上述甲烷及石化甲烷GWP適用原則,辦理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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