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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維護校譽與形象一致性,各單位使用「校長署名」於各類文宣品前,請務必依規定提出申請。
說明:
1.本案已於 114年11月4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2.各單位擬使用「校長署名」設計製作之文宣品,如:邀請函/卡、感謝狀等(各類文宣如使用校訂公版型式,則無需再申請),均應事先透過 「校務整合資訊系統/公用系統/ X02 電子表單簽核系統」 檢附文宣品初稿向秘書處提出申請。待審核確認並經同意後,始可定稿印製及對外發送,以維護本校用語之嚴謹性及對外形象一致性。
3.前述單位不含秘書處公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