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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據環境部114年7月10日環部循字第1146112562D號函辦理。 二、 環境部本次修正重點為強化審核機關對再利用機構管理及行政管理措施,針對首次申請、展延及變更運作時,訂定不同有效期限,並考量產業特性等因素,明定審查階段應現場勘查之案件類型,俾利實務運作。 三、 對於本案內容有相關問題,請逕洽環境部張明哲先生,電話:(02)23117722分機:2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