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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 依據環境部114年7月14日環部氣字第1149108586號函辦理。 二、 環境部於114年3月4日公告「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自115年起,應於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盤查登錄。(附件1) 三、 為協助事業進行盤查作業,環境部已完成旨揭盤查作業指引以協助事業進行盤查,請至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下載專區下載。(大專校院見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