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有關本校易姓教授投訴媒體一事,本校聲明如下:
本校依據“性平事件保密原則”,為保護相關當事人隱私及避免二次傷害,所有參與處理、調查校園性別事件的人員,依法均負有絕對保密義務,故本校不會針對任何性平個案進行針對性回應或評論,合先敘明。
另查:
一、本校所辦理之任何性平會及各級教評會,均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教師法及主管機關教育部所頒布函令如實辦理,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就任何學校性平案件之申訴處理流程而言,學校性平會及各級教評會為雙軌運作且獨立並行之制度,本校已確實依法辦理相關流程之事實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明確認定核實並無任何違法之處在案,實無投訴所指程序瑕疵問題。
二、而投訴人所稱被申訴霸凌者未迴避一事,經查有關霸凌事件之申訴時點均為系爭性平會及教評會議審議終結後相當時日始為提出,並有關當事人於系爭教評會審議前及陳述意見階段均未據此事由為迴避之申請,是系爭教評會議於受理與審議階段,有關審議委員均未有何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之所定需迴避事由存在,迭經本校函覆教育部及投訴人在案,因此,投訴人有關指摘內容應係對有關程序之時序及對相關法規範適用容有誤會所致,本校深表遺憾亦難以認同。
三、綜上,本校系爭性平會與教評會之程序均符合相關法規範與主管機關函釋辦理已如上述;而本校處理相關校評會議時,亦秉持「保障教師權益」、「保護受害人利益」及「追求真實發現」等作為其核心目的與價值,妥適迅速處置,已兼顧各該當事人應有之程序與實體利益;此由系爭教評會審議後,及時做成對投訴人不予暫時停聘之決議即明,據此系爭教評會實難認有何投訴人所指侵害其權利或未保障其教師權益之情事;然現投訴人既已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基於尊重與配合司法審理程序之原則,本校已委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有關攻防,因此,在司法判決結果確定前,本校將不再就此個案予以回應。
弘光科技大學
2026/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