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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資處系統組

【教務處課務組】提醒各位師生務必遵守校園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

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8日張貼人:課務組

各位老師、同學好:

  1. 為提倡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提醒您在網站下載轉傳分享未經授權的圖書檔案,或是將書籍內容輸出成紙本、電子檔案等行為均已構成重製權、散布權及公開傳輸權。將面臨著作權法之民、刑事責任!
  2. 請遵守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並使用正版教科書(含二手書)作為上課學習之用。
  3. 本校智財權相關資訊,請參閱智慧財產權與ODF宣導網(網址:https://isms.hk.edu.tw/)
  4. 有關著作權法相關辦法及相關資訊,請參考以下說明。
著作權法 條文
第88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2.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3.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第91條
  1.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3.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第91-1條
  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教務處課務組 敬啟

114.09.08

圖資處系統組

**113.1學期 教師教學評量說明**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1日張貼人:課務組

**113.1學期 教師教學評量說明**

一、為了提昇老師教學品質及作為教師教學改進之參考,特別由教務處召集跨系科之相關教師,共同設計教學評量問卷,於每學期第15週前由各班學生上網評量,其結果除提供校長及教務處作為教學督導外,各系科於系(科)務會議中,亦根據評量結果,定期檢討教學成效以提昇教學品質,並作為老師改進教學之參考。

二、藉由教師評量工作的進行,不但讓老師了解到學生的學習狀況,也能知道所擔任課程學生的回饋程度,更可作為老師教學方式方法上改進的參考,各系科老師平均的教學成績,亦可提供校內各系所教學良性競爭。

三、每學期期中考後至學期結束,學期所有之開課程目(排除單元或協同教學授課時數少於4小時、專題類及實習等課程),皆須實施「教師教學評量」。

四、110.2 學期起全英教學授課之課程,若為通過全英教學授課第一次開課之課程,可由老師自行決定是否需納入教學評量計算,惟同一門全英課程同一位教師第二次起則需納入教學評量計算。

五、113.1學期課程教學評量問卷填寫時間為第12至15週:113年11月25日~113年12月22日。教師可透過網路(弘光首頁→教師職員→校務資訊系統→教學評量狀況查詢)瞭解班級學生評量問卷填答狀況。

六、110.2學期起,學生不須完成教學評量才可選課,單元課程評量設定會與一般課程相同時間同時提供學生可進行評量。

七、教學評量問卷成績計算標準:

回收問卷需達評量班級學生人數五成(含)以上、且其中需有八成為有效問卷,否則不予計分。另缺課數達三分之一(含)以上學生之評量結果及專科與大學部最高和最低分各兩份問卷,研究所課程若大於三份最高及最低各一份問卷,亦不列入計算。前開有效問卷之計算公式為,回收問卷≧修課人數×50%,且有效問卷≧修課人數×50%×80%

八、教學評量成績於當學期結束後二週內開放網路查詢,各任課教師若對評量結果及分數有疑義時,可於每學期開學後2週內,填具「弘光科技大學教師教學評量重新計算申請表」,向教務處課務組提出重新計算成績之申請,教務處課務組將會同圖資處於申請提出後2週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之結果交予申請教師。

九、學生教學評量經教務處課務組統計結果後:

(一)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成績低於65分之授課教師(以下稱受輔導對象,本校講座 教授及特聘教授除外),須參與教學發展中心辦理之研討及輔導活動,實施方式與流程由該中心訂定,實施結果須經系(科、學位學程)主任、院長簽章後,呈教務長核定。

(二)兼任教師單一班級課程教學評量成績低於65分者,得不續聘;若各系(科、所、學位學程)評估後仍續聘者,其輔導依本校教師教學評量與輔導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教學評量實施辦法,請至教務處課務組-課務網頁https://pse.is/5fuard→列管文件下載,重新計算申請表請至教務處課務組-課務網頁→表單下載使用。

教務處 課務組 113/12/11敬啟

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