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仁好:
依據本校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IC-11100-002)規定,請同仁務必遵循下列事項以免違規受罰
2.1事故通報:
2.1.1事故發現人於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報事故場所負責人;事故地點為校外時,應立即通報單位主管。
2.1.2場所負責人應立即通知場所(單位)主管及相關單位(學務處校安暨軍訓室(校安中心)、總務處(事務組、機電組)、安全衛生暨環境保護室(安環室)、學務處衛生保健組(衛保組)等)協助處理事故。
2.1.4如屬重大職業災害及毒性及關注化學品發生事故時,場所負責人或場所(單位)主管應於20分鐘內通報至安環室,6個小時內會同勞工代表完成事故調查、分析並送出「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表」;經相關單位簽認及呈閱流程後送安環室存查。
(重大職業災害:1.發生死亡災害者。2.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者。(包括受傷者)3.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2.1.5如屬一般事故或虛驚事故,場所負責人應於二個工作天內會同勞工代表完成事故調查、分析並送出「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表」;經相關單位簽認及呈閱流程後送安環室存查。若發生虛驚事故,則不需執行呈閱流程;各單位主管應鼓勵人員主動通報虛驚事故。
2.2事故處理:
2.2.3發生事故之場所負責人須會同勞工代表完成填寫「勞動場所事故處理記錄表」,記錄事故發生之處理狀況,並於事故發生90天內,完成相關單位簽認及呈閱流程。若發生虛驚事故,則不需執行呈閱流程。
例1:○系A君於115年02月10日上午10時發生跌倒受傷送醫,當天11時醫院通知A君骨折需住院治療(重大職業災害)。
場所負責人須於當天10時20分前電話通報安環室及校安中心,並於當天17時前會同勞工代表完成事故調查、分析並送出「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表」單位主管簽核;以場所負責人畫押日期判斷是否超過通報期限。
※遇例假日及非學校工作日,以受傷者或家屬通知場所負責人(單位系所主管)時間為準。
例2:B君於115年02月10日發生切割傷(一般事故),場所負責人須於115年02月12日以(含)前將通報表送至單位主管簽核;以場所負責人畫押日期判斷是否超過通報期限。
※事故發生當日不列入計算;遇例假日及非學校工作日不列入計算。
※詳請參照本校勞動場所事故通報與處理作業(IC-11100-002)規定。
※如對上述有其他疑問者請撥冗聯繫宜玲(分機2252)或皓勛(分機2251),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