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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续依本部114年3月21日台教社(二)字第1142400581A号函办理(谅达)。
二、旨揭海报,业由本案承办单位国立中正大学(高龄教育研究中心/乐龄学习总辅导团)另寄送贵校乐龄大学执行单位,请协助张贴于公告栏宣传,相关数量及海报样张如附件。
三、本案如有未尽事宜,请洽承办单位:国立中正大学(高龄教育研究中心/乐龄学习总辅导团)蔡助理,电话05-2720411转15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