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为建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申诉及再申诉评议委员会校外专家学者人才库,推荐具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相关学经历背景之名单,请查照。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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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函转】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为建置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申诉及再申诉评议委员会校外专家学者人才库,推荐具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相关学经历背景之名单,请查照。

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1日张贴人:人事室

说     明:

一、查高级中等教育法第54条第4项规定略以:「高级中等学校应设学生申诉评议委员会,委员会之组成应包括经选举产生之学生代表或学生会代表,并应包括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学者至少1人;各该主管机关应设学生再申诉评议委员会,其中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学者人数应逾委员总数二分之一」。

二、次查「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申诉及再申诉评议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第2条第3项、第28条第3项规定略以:申评会、再申评会之专家学者,应自第60条所定人才库遴聘。复查该办法第60条规定:「中央主管机关应建立学生申诉及再申诉之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学者人才库」。

三、旨揭人才库系提供校外专家学者名单,以利全国高级中等学校依上揭规定办理。为使人才库名单足供各校及机关遴聘,请贵机关(单位)依附表推荐具法律、教育、儿童及少年权利、心理或辅导专家相关学经历背景人员;各类专家学者如具备学生权利背景或专长者(如教育部校园事件处理会议暨教师专业审查会调查及辅导人才库、校园霸凌事件专业调查人才库或特教专长等),请优先推荐;相关资格条件,请详见推荐表备注。

四、再查「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申诉及再申诉评议委员会校外专家学者人才库设置要点」第7点第2项规定略以:专家学者因本人提出要求者,可自申评会人才库移除。爰为维持校外专家学者人才库名单之有效性,倘贵单位所属人员有申请退出情形,请协助转知并填具附件「申请书」,并将核章后之扫描档及汇整表回传承办学校汇整,以利更新资料。

五、据上,囿于时效及未来申评会、再申评会召开顺遂,请各直辖市政府教育局及各县(市)政府惠予推荐,并协助统一汇整所辖主管学校之推荐名单寄送至国立二林高级工商职业学校凭办。

六、检附「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学生申诉及再申诉评议委员会校外专家学者人才库」推荐表及同意书、「无意愿继续参加人才库资格申请书」汇整表及申请书各1份,请于旨揭期限将推荐表、同意书、汇整表、申请书及相关佐证资料「挂号」迳寄「国立二林高级工商职业学校秘书室陈宜庭小姐」(免备文),并请将推荐表及汇整表电子档以电子邮件寄送信箱florachen@mail.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