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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 依据环境部114年8月5日环部化字第1148109932B号函办理。 二、 旨揭草案倘有任何意见或修正建议,请于公告次日起60日内提送环境部,另对于本案内容有相关问题,请迳洽环境部赵怡婷承办人员,电话:(02)23257399分机5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