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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函转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编撰之「政府机关著作权约定文件范本及其使用说明」修正内容1份,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经济部智慧财产局110年5月10日智著字第11016005221号函办理。 二、该局来函说明三表示,旨揭范本仅供参考,因机关委外业务或案件性质各有不同,建议视业务实际需求订定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约定,以尊重著作人之权益。 三、检附经济部来文影本及「政府机关著作权约定文件范本及其使用说明」修正内容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