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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 依据环境部114年7月14日环部气字第1149108586号函办理。 二、 环境部于114年3月4日公告「事业应盘查登录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排放源」,自115年起,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之盘查登录。(附件1) 三、 为协助事业进行盘查作业,环境部已完成旨揭盘查作业指引以协助事业进行盘查,请至环境部气候变迁署「事业温室气体排放量资讯平台(https://ghgregistry.moenv.gov.tw/)」下载专区下载。(大专校院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