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 依卫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12年8月1日疾管感字第1120500198号函办理。
二、 该署有鉴于近年高防护实验室启用作业之实务运作需求,爰进行旨揭规定增修。本次主要修正重点如下:
(一)修订适用对象条件,限有使用第三级危险群(RG3)以上病原体需求之高防护实验室申请,以排除无必要使用需求之设置单位。
(二)增订「申请启用文件资料表」及相关说明,以利申请单位提交完备资料,并利委员检核及审查。
(三)修订已启用高防护实验室之暂停规定,将暂停情况由原依时间区分改为「例行维护之暂停」、「设施或设备故障异常或涉及硬体设计变更之暂停」及新增「主管机关命令暂停」之状况。
三、 旨揭规定请迳至该署全球资讯网(网页:首页>传染病与防疫专题>实验室生物安全>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法规>5高防护实验室启用、暂停及关闭相关)下载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