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14年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委托、认证或认可证照一览表(402项)」业经本部于113年10月25日以台教技(一)字第1132302939A号公告(如附件),请查照。
说明:
一、依技术及职业教育法第15条第2项办理。
二、本案业刊载于行政院公报113年10月25日第030卷第200期:「114年各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发、委托、认证或认可证照一览表」电子档同时于本部资讯网/电子布告栏登载,请自行下载使用。
※教师可依本校教师专业证照奖励要点,填具本校「奖励教师专业证照申请表」及检附「考试及格证书」或「认证/合格/结业证书」或「专业证照」或「执业执照(证)」等证明文件(影本),经系(科)务会议、院务会议或通识教育中心中心会议初审后,并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三十日前,送交教务处综合业务组提出专业证照奖励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