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受文者:全校專任(含專案)教師
主 旨:115學年度第1學期專任(含專案)教師專業證照獎勵申請事宜,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據「弘光科技大學教師專業證照獎勵要點」辦理,請參閱(附件1)。
二、 申請證照獎勵之教師,應以發證日為基準,於獲證三年內填具本校「獎勵教師專業證照申請表」(附件2),及檢附「考試及格證書」或「認證/合格/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證)」等證明文件(影本),經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初審後,於115年09月30日(三)前送出簽核流程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承辦人(以承辦人電子表單之收件時間為準)。
三、 申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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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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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1) 教師專業證照獎勵,由紙本作業更新為電子表單辦理,請申請教師至【電子表單簽核系統】下載「弘光科技大學獎勵教師專業證照申請表」,填具申請資料並檢附佐證資料「考試及格證書」或「認證/合格/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證)」等證明文件(影本),上傳至電子表單簽核後,依序加簽所屬單位助理、系(科)主任、院助理(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免加簽)、院長(通識教育中心教師免加簽),完成電子表單簽核程序。 (2) 申請案件經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初審後,由系助理及院助理檢附相關會議紀錄,送交教務處綜合業務組提報「專業證照審查小組」審議。 ※系統路徑:校務資訊系統(新)→公用系統→X02電子表單簽核系統→表單申請作業(表單序號:FM-10400-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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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文件 |
申請獎勵證照考取之教師,應以發證日為基準,於獲證三年內填具本校「弘光科技大學獎勵教師專業證照申請表」(附件2)及檢附「考試及格證書」或「認證/合格/結業證書」或「專業證照」或「執業執照(證)」等證明文件(影本)。
※由學院送件至教務處綜合業務組(B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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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額 |
請參閱(附件1)要點之附表教師專業證照獎勵金額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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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項目 |
(1) 教育部公告之年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委託、認證或認可之證照。 (2) 各系(科)務會議、院務會議或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訂定通過之專業證照或國際性專業證照。教師取得之結業證書,若該結業證書視同證照資格或等同具執業證明,則可視為證照。 (3) 本要點所稱之證照、專業執照或結業證書以各級政府機關及立案之法人團體所發之證照為主;私人機構所發者,原則不予採計,惟情況特殊且證照確具實務教學效益者,得提報「專業證照審查小組」審議通過後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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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規範 |
(1) 本要點獎勵對象係指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條之1之助教。於本校服務期間取得前項證照,得申請獎勵金。
(2) 獎勵金申請,若一人具多張乙級以上技術士證照或專業證照,獎勵最多以五張為限(舊照換新照則不在獎勵範圍),取得「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不在此限,教師專業證照獎勵金額一覽表如附表。 (3) 獎勵件數及金額須視當年度獎勵金經費而定,以獎勵教師個人第一張證照為優先、第二張次之,每年度以獎勵一張證照為原則。如當年度獎勵金額不足時以各級政府機關部門所發證照優先發給。 (4) 本要點之經費由教育部獎勵補助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及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經費項下支應,若證照取得之費用已由校內經費或獎補助經費支付,則不得申請本要點所規範之專業證照獎勵金。 |
四、如有疑義,請聯繫教務處綜合業務組育萱(分機1204)。
教務處綜合業務組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