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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一、 依人体研究法第18条第1项、第3项规定,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应定期查核审查会,并公布其结果。审查会未经查核通过者,不得审查研究计画;同法第5条规定,研究主持人实施研究前,应拟定计画,经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始得为之。 二、 为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各校相关人体研究计画进行前,请依上开规定,送旨揭公告合格学校所设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