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 依据环境部114年5月13日环部化字第1148108137D号函办理。
二、 依「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8条、第11条及第44条第4项修正「列管毒性化学物质及其运作管理事项」公告事项,本次修正重点:
(一)参考联合国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公告5种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352种全氟辛酸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为毒性化学物质,并依公约限制其得使用用途。
(二)考量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内分泌干扰素特性明确加强管制,新增12个壬基酚、28个壬基酚聚乙氧基醇化学文摘社登记号码,将管制浓度由5%调整至0.1%,并禁止用于制造工业用清洁剂等具环境风险用途。
(三)增列全氟辛烷磺酸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全氟辛酸其盐类与相关化合物、壬基酚及壬基酚聚乙氧基醇之应于规定期限完成相关事项规定。
三、 本次修正公告将于环境部「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登记申报系统」公告周知,请协助转知及宣导。若对于本次修法内容有相关问题,请洽询环境部赵怡婷承办人员,电话:(02)23257399分机55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