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教育部函知各大专校院应秉持「平等互惠」及「对等尊严」原则办理两岸教育交流活动,并落实填报「赴陆教育交流活动登录平台」案
公告日期:2023年11月15日张贴人:推广营运处-推广教育中心
- 依教育部112年5月30日台教文(二)字第1122501861号函办理。
- 师生从事相关活动时,应符合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以及现行两岸政策规范等,如有以学校名义与大陆地区进行学生教育交流活动,应落实至「赴陆教育交流活动登录平台」填报,本校由推广营运处合作展业中心统一填报。
- 赴陆教育交流活动登录平台使用之重要说明如下:
1.若交流活动仅有校内人员或老师,无「学生」参与活动,则免填报。
2.109年12月起,若以视讯会议等方式进行交流活动,亦须登录。
- 通报时间:
1.活动起始日1个月前须至平台完成活动登录。
2.如有变更时,应于事实发生3日内办理活动变更通报。
3.并于活动完成返台1个月内至「事后登录」回报活动概况。
- 另两岸教育交流应确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与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等相关法规,以及现行两岸政策规范办理。
- 配合教育部来文,本校各级单位办理两岸教育交流活动,需于活动起始日1个月前,依附件「两岸教育交流活动检核表」逐一检视后,送一级单位主管核章后,影本另送推广营运处合作展业中心存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