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全校法规之格式修正事宜。
公告日期:2023年01月12日张贴人:秘书处
秘书处公告
主旨:有关全校法规之格式修正事宜。
说明:
一、依据112.01.10行政会议之裁示办理。
二、各单位后续于提案修订法规时,请一并检阅及修正法规内容之最末条(点),其格式建议说明如下:
- 本○○经○○会议(委员会)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公告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 本○○经○○会议(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及○○会议(委员会)通过后,陈请校长核定公告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 有关仅对单位自身发生规范效果之法规之写法:本○○经○○会议(委员会)通过公告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 有关须送教育部(主管机关)核定或备查之写法:本○○经○○会议通过后,陈请校长核定,报请教育部备查后公告施行,修正时亦同。
三、以上若有疑义,请洽秘书处行政管理室赖秀慈小姐,校内分机1137。
秘书处行政管理室敬启
112.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