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课务组】提醒各位师生务必遵守校园智慧财产权相关规定 - 弘光科技大学
弘光科技大学
:::
图资处系统组

【教务处课务组】提醒各位师生务必遵守校园智慧财产权相关规定

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8日张贴人:课务组

各位老师、同学好:

  1. 为提倡校园保护智慧财产权,提醒您在网站下载转传分享未经授权的图书档案,或是将书籍内容输出成纸本、电子档案等行为均已构成重制权、散布权及公开传输权。将面临著作权法之民、刑事责任!
  2. 请遵守智慧财产权及不得非法影印,并使用正版教科书(含二手书)作为上课学习之用。
  3. 本校智财权相关资讯,请参阅智慧财产权与ODF宣导网(网址:https://isms.hk.edu.tw/)
  4. 有关著作权法相关办法及相关资讯,请参考以下说明。
著作权法 条文
第88条
  1.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2.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3.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第91条
  1.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2.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3.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第91-1条
  1.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3. 犯前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教务处课务组 敬启

114.09.08

图资处系统组

**113.1学期 教师教学评量说明**

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1日张贴人:课务组

**113.1学期 教师教学评量说明**

一、为了提升老师教学品质及作为教师教学改进之参考,特别由教务处召集跨系科之相关教师,共同设计教学评量问卷,于每学期第15周前由各班学生上网评量,其结果除提供校长及教务处作为教学督导外,各系科于系(科)务会议中,亦根据评量结果,定期检讨教学成效以提升教学品质,并作为老师改进教学之参考。

二、借由教师评量工作的进行,不但让老师了解到学生的学习状况,也能知道所担任课程学生的回馈程度,更可作为老师教学方式方法上改进的参考,各系科老师平均的教学成绩,亦可提供校内各系所教学良性竞争。

三、每学期期中考后至学期结束,学期所有之开课程目(排除单元或协同教学授课时数少于4小时、专题类及实习等课程),皆须实施「教师教学评量」。

四、110.2 学期起全英教学授课之课程,若为通过全英教学授课第一次开课之课程,可由老师自行决定是否需纳入教学评量计算,惟同一门全英课程同一位教师第二次起则需纳入教学评量计算。

五、113.1学期课程教学评量问卷填写时间为第12至15周:113年11月25日~113年12月22日。教师可透过网路(弘光首页→教师职员→校务资讯系统→教学评量状况查询)了解班级学生评量问卷填答状况。

六、110.2学期起,学生不须完成教学评量才可选课,单元课程评量设定会与一般课程相同时间同时提供学生可进行评量。

七、教学评量问卷成绩计算标准:

回收问卷需达评量班级学生人数五成(含)以上、且其中需有八成为有效问卷,否则不予计分。另缺课数达三分之一(含)以上学生之评量结果及专科与大学部最高和最低分各两份问卷,研究所课程若大于三份最高及最低各一份问卷,亦不列入计算。前开有效问卷之计算公式为,回收问卷≧修课人数×50%,且有效问卷≧修课人数×50%×80%

八、教学评量成绩于当学期结束后二周内开放网路查询,各任课教师若对评量结果及分数有疑义时,可于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填具「弘光科技大学教师教学评量重新计算申请表」,向教务处课务组提出重新计算成绩之申请,教务处课务组将会同图资处于申请提出后2周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之结果交予申请教师。

九、学生教学评量经教务处课务组统计结果后:

(一)单一班级课程教学评量成绩低于65分之授课教师(以下称受辅导对象,本校讲座 教授及特聘教授除外),须参与教学发展中心办理之研讨及辅导活动,实施方式与流程由该中心订定,实施结果须经系(科、学位学程)主任、院长签章后,呈教务长核定。

(二)兼任教师单一班级课程教学评量成绩低于65分者,得不续聘;若各系(科、所、学位学程)评估后仍续聘者,其辅导依本校教师教学评量与辅导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十、教学评量实施办法,请至教务处课务组-课务网页https://pse.is/5fuard→列管文件下载,重新计算申请表请至教务处课务组-课务网页→表单下载使用。

教务处 课务组 113/12/11敬启

附加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