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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务处课务组】提醒各位师生务必遵守校园智慧财产权相关规定

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9日张贴人:课务组

各位老师、同学好:

  1. 为提倡校园保护智慧财产权,提醒您在网站下载转传分享未经授权的图书档案,或是将书籍内容输出成纸本、电子档案行为均已构成重制权、散布权及公开传输权。将面临著作权法之民、刑事责任!
  2. 请遵守智慧财产权及不得非法影印,并使用正版教科书(含二手书)作为上课学习之用。
  3. 本校智财权相关资讯,请参阅智慧财产权与ODF宣导网(网址:https://isms.hk.edu.tw/)
  4. 有关著作权法相关办法及相关资讯,请参考以下说明。
著作权法 条文
第88条
  1.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或制版权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数人共同不法侵害者,连带负赔偿责任。
  2. 前项损害赔偿,被害人得依下列规定择一请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条之规定请求。但被害人不能证明其损害时,得以其行使权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预期之利益,减除被侵害后行使同一权利所得利益之差额,为其所受损害。

二、请求侵害人因侵害行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必要费用时,以其侵害行为所得之全部收入,为其所得利益。

     3.依前项规定,如被害人不易证明其实际损害额,得请求法院依侵害情节,在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酌定赔偿额。如损害行为属故意且情节重大者,赔偿额得增至新台币五百万元。

第91条
  1. 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2. 意图销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制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金。
  3. 著作仅供个人参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构成著作权侵害。
第91-1条
  1. 擅自以移转所有权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明知系侵害著作财产权之重制物而散布或意图散布而公开陈列或持有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七万元以上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3. 犯前项之罪,经供出其物品来源,因而破获者,得减轻其刑。
第92条 擅自以公开口述、公开播送、公开上映、公开演出、公开传输、公开展示、改作、编辑、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教务处课务组 敬启

1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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