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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出入境旅客禁止携带电子烟或加热菸入境」讯息,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依据卫生福利部(下称卫福部)114年5月21日卫授国字第1140760779号函办理。
二、 菸害防制法第15条第1项第3款及同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不得输入电子烟或未经核定通过健康风险评估审查之指定菸品(加热菸)及其必要之组合元件。违法输入之业者最高可处新台币5千万元罚锾,旅客携带加热菸入境者处新台币5万元至500万元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