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讯息】社工人身安全及自我照顾资讯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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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讯息】社工人身安全及自我照顾资讯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9日张贴人:咨商辅导中心

函转社团法人台中市社会工作师公会-社工人身安全及自我照顾资讯

说明:

一、 台中市社会工作师公会(以下简称本会)于113年5-6月期间,向本会会员进行《会员关怀及社工权益促进问卷》调查,结果显示部分社工师曾于公务执行期间遭受恐吓、威胁等情形发生。依《社会工作师法》第39-1条:「对于社会工作师以强暴、胁迫、恐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业务之执行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犯前项之罪,因而致社会工作师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承上,若台中市社工人员因职务需出庭时,可依《台中市社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条例》第九条,请求社会局提供代号保护:「社会工作人员因依法执行职务涉诉讼或出庭作证时,其所属机关(构)、团体或学校得请求社会局提供个人资料代号,以保护其个人资料」。

三、 有关本会(会员关怀及社工权益促进问卷)问卷调查结果之声明稿及相关资源,详见附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