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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用路人安全,交通法规要留意,行人及驾驶用路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行人过马路时,参考以下措施,增加用路安全:
(一)遵守行人号志,秒数不足时不通过。
(二)夜间行走在马路时,穿着浅色衣服,方便来车辨识。
(三)过马路前与行人穿越道保持一定距离。
(四)过马路时查看左右来车,避免低头滑手机。
(五)孩童过马路时举手,增加驾驶能见度。
(六)在未画设人行道地区应靠边行走,同时面向来车,方便注意迎面而来的车辆。
二、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新台币500元: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
(四)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蹲、立,足以阻碍交通。
三、驾驶人未礼让行人罚缓:
(一)驾驶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罚新台币1,200~6,000元。
(二)驾驶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不暂停让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的视觉障碍者先行通过,罚新台币2,400~7,200元。
二、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新台币6,000~36,000元,并当场禁止其驾驶: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险方式驾车。
(二)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40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骤然变换车道或其他不当方式,迫使他车让道。
(四)非遇突发状况,在行驶途中任意骤然减速、煞车或于车道中暂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六)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回车、倒车、逆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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