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万安47号演习注意事项宣导。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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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万安47号演习注意事项宣导。

公告日期:2024年07月10日张贴人:校安暨军训室

(一)中部地区军民联合防空(万安47号)演习订于本(113)年7月22日(星期一)13时30分至14时,采有预警、分区同时段方式,实施30分钟警报传递与发放、疏散避难、交通及其他必要管制等实作演练。
(二)防空警报音符:
1.紧急警报:1长音,2短音,长音15秒,短音5秒,各音节之间均间隔5秒,连续3次,共计115秒。
2.解除警报:为1长音90秒。
(三)管制及注意事项:
1.演习警报发放后,各级政府机关、学校、团体、公司、厂(场)站及民众应配合演习管制,人、车一律按规定接受警察及民防人员引导,就近进入防空避难设施进行防空疏散避难,或依地形、地物切实掩蔽。
2.公、民营工厂照常营运,但须关闭门窗及实施人员管制(台湾电力公司不实施断电措施)。
3.医疗照护、公共运输、生活消费、教育学习、观展观赛、休闲娱乐、宗教祭祀及机关(构),请依行政院112年6月29日函颁「各场域防空疏散避难指引」主动协助民众实施疏散避难。
4.各机场、港口之飞机、船舶、铁路、高(快)速铁、公路及捷运车辆,均照常起降、靠离与行驶,其下飞机(船舶、车辆)旅客、接送亲友与下交流道车辆,仍须实施防空疏散避难。
5.各重点验证区(本市大里区及雾峰区)辖内防空疏散避难设施之所有人(管理委员会、保全或住户),听闻防空警报应主动开启地下室车道之铁卷门(栅栏),供周边民众就近实施避难;车辆(驾驶、乘员),则听从警察及民防执勤人员引导,就近进入防空疏散避难设施。
6.演习地区之团体、公司、厂(场)站或民众,未依民防法第21条、防空演习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配合演习命令之管制及演练,依民防法第25条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