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采购法投标须知第16条,(与前次修正差异以红字示之)
(4)本采购就取得或使用无人机部分应符合下列条款(与招标文件其他条款有不一致者,本条款优先适用)
(4-1)不允许大陆地区厂商、第三地区含陆资成分厂商、在台陆资厂商及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公告之陆资资讯服务业者参与。且符合下列规定:
(4-1-1)属机关取得财物者,厂商所供应标的,应符合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规范,整机不得为大陆厂牌(不及于零组件之厂牌)。
机关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许使用大陆地区制造或大陆厂牌之零组件: 。
[例如军、警、海巡等机关或关键基础设施、重要人士在场、犯罪侦监等,由机关衡酌个案特性妥适订定。]
(4-1-1-1)厂商履约所供应之无人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录。
B.经无人机主管机关(交通部)及资通安全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认可之专业单位资安检测通过,并持有该单位核发之资安检测合格证明[无人机资安检测需求详附表]。
C.具射频功能且属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告「应经核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取得该会核发之审验证明。
(4-1-1-2)其他: 。
(4-1-2)属机关取得服务者,厂商履约人员不得为大陆籍人士;使用之无人机整机不得为大陆厂牌(不及于零组件之厂牌)。
机关有特殊需求者,不允许使用大陆地区制造或大陆厂牌之零组件: 。
[例如军、警、海巡等机关或关键基础设施、重要人士在场、犯罪侦监等,由机关衡酌个案特性妥适订定。]
(4-1-2-1)厂商履约所使用之无人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A.依遥控无人机管理规则第17条规定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登录。
B.经无人机主管机关(交通部)及资通安全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认可之专业单位资安检测通过,并持有该单位核发之资安检测合格证明[无人机资安检测需求详附表]。
C.具射频功能且属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公告「应经核准之电信管制射频器材」者,应取得该会核发之审验证明。
(4-1-2-2)无人机操作人,均应具民航局核发之合格专业操作证。
(4-1-2-3)群飞活动飞经红区者,其飞行计画须经交通部及(或)活动所在之地方政府审核通过。。
(4-1-2-4)法人应订定作业手册,经民航局能力审查核准,并经民航局及(或)地方政府同意飞航活动申请。
(4-1-2-5)其他: 。
无人机资安检测需求(注1)
适用资安检测等级 | 适用情形 | 排除适用情形 |
一、无人机产品资安测试中阶等级(注2)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飞经禁航区、限航区、民航局公告之航空站或飞行场四周或地方政府代中央机关公告之红区 2.无人机重量25公斤以上 |
经上级机关核转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交通部)及资通安全主管机关(数位发展部) 同意免予适用者。 |
二、无人机产品资安测试初阶等级(注2) | 飞经地方[直辖市、县(市)]政府划设红区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适用:
1.无自主导航且无摄影功能。 2.经地方政府同意免予适用者。 3.红区所在机关办理之教育训练或竞赛等低机敏性活动并报经地方政府备查。 |
三、无人机产品资安测试初阶等级及群飞系统资安检测(注2及3) | 群飞架数200架以上且预计群聚人数达1,000人以上(注4) |
注1:本表无人机资安检测需求系针对一般机关采购取得或使用无人机之基本需求,机关得依个案特性提高检测安全等级。又因机关使用情境(例如涉军、警、海巡等机关或关键基础设施、重要人士在场、犯罪侦监等),请机关衡酌个案特性,以适当资安标准妥适订定。
注2:本表所称产品资安检测等级及检测项目,系指「无人机资安联合验测实验室」订定之「无人机资安保障规范」第二部分产品资安测试安全等级及检测项目(或其他同等级之标准或规范),并以招标公告或邀标时适用之版本为准,履约期间如有变更资安需求者,得以契约变更方式处理。
注3:本表所称「群飞系统资安检测」,系引用台湾资通产业标准协会发布之「物联网场域资安防护评估指引」安全等级L1级(或其他同等级之标准或规范),针对应用层、网路层及感测设备层所包含设备之一般性安全功能的资安要求及测试评估,并以招标公告或邀标时适用之版本为准,履约期间如有变更资安需求者,另以契约变更方式处理。
注4:群聚人数门槛系参考内政部「大型群聚活动安全管理要点」对于「大型群聚活动」之定义。
注5:机关应视个案实际情形于采购预算编列资安检测费用。客制化之财物采购,第1次型式检测费用由机关预算支应;劳务采购,机关依使用架数、使用频率等因素评估所需检测费用。
若有疑问请电洽总务处采购组分机:1703、1705、1707、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