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教育部】卫生福利部有关「人体研究计画涉人体血液采集」疑义之补充说明 - 弘光科技大学
弘光科技大学
:::
图资处系统组

【函转-教育部】卫生福利部有关「人体研究计画涉人体血液采集」疑义之补充说明

公告日期:2025年09月01日张贴人:研究发展处

主 旨: 函转卫生福利部有关「人体研究计画涉人体血液采集」疑义之补充说明,请查照。

说 明:

一、 依卫生福利部114年8月19日卫部医字第1141666600号函办理。

二、 卫生福利部101年4月11日卫署医字第1010203180号函释,系本部转询「学校护理人员受托协助校内研究计画进行人体抽血采样之适法性」,尚有补充必要。为落实人体研究法第2条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并维护其生命及身体健康,特此补充说明。

三、 依人体研究法第2条规定:「人体研究应尊重研究对象之自主权,确保研究进行之风险与利益相平衡,对研究对象侵害最小,并兼顾研究负担与成果之公平分配,以保障研究对象之权益。」复依同法第4条第1款有关「人体研究」之定义,包括从事运用人体检体所为之研究,而同条第2款定义「人体检体」之范围,包括器官、组织、细胞、体液等。综上,「血液」既为组织之一,即得运用作为人体研究标的。

四、 人体研究所需之血液,其取得方式之一,为自人体静脉或动脉抽取;而采集静脉或动脉血液(以下简称抽血),系医事专业技术,应由接受相关抽血训练,且具有效期间执业执照之医事专业人员为之,尚不因抽血系为诊断、治疗或人体研究而有不同。观诸医事检验师法、护理人员法、医师法所定各该医事人员执行业务之范围,与医事检验师、医事检验生、护理师、护士或医师均受过抽血之相关训练,从而得从事抽血者,即应由上开医事人员为之,始能保障接受抽血者之生命及身体健康,并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