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研发处公告技术移转授权相关奖励资讯-112/03/01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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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研发处公告技术移转授权相关奖励资讯-112/03/01

公告日期:2023年03月01日张贴人:产学合作组

技术移转授权程序:

依据「弘光科技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及技术移转管理办法」办理。

一、申请资格及方式:由本校专任教师担任发明人或创作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弘光科技大学研究成果技术授权公开遴选厂商条件表」及「弘光科技大学研究成果公开遴选厂商技术授权创作发明人技术自评表」,向研发处提出申请。由厂商提出申请者,则填写「弘光科技大学研究成果技术授权意愿书」,向研发处提出申请。

二、审查流程:

(一)公告技术授权。

(二)技术授权计价会议(视须要得召开技术授权公开说明会或

技术授权厂商评选会)。

(三)签订技术授权合约书。

(四)缴交权利金取得技术等流程办理。


权益收入之分配方式:

依据「弘光科技大学研究发展成果及技术移转管理办法」办理。

一、本校研发成果因技术移转或授权所取得之衍生权益金,得先扣除资助机构之回馈金后,视其收益方式之不同,依下列比率分配︰

(一)以金钱收益者,其比例分配方式:发票营业税 5%,所余授权金分配比例为学校 10%、发明人或创作人(含共同发明人或创作人)90%。

(二)以股权收益者,比照前款比例分配股权。分配学校股权部份,若为上市上柜公司具有收盘价资讯者,则以取得日当天收盘价做为投资成本,处分程序依本校「投资处分作业」(IC-10900-005)办理;若为未上市、未上柜且未登录兴柜股票者,则依前一年内最近一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或公司资产每股净值做为投资成本,以长期持有为目的,采成本法入帐,后续定期做减损评估。

(三)以其他方式收益,而不能以金钱衡量或不能分割者,亦应给予发明人或创作人适当之奖励。

(四)资助机关若提供技术移转奖励金,该奖励金比例分配方式:发票营业税 5%,所余授权金分配比例分配为学校10%、发明人或创作人(含共同发明人或创作人)90%。

(五)由厂商100%出资之产学合作与技术移转或授权案,所提供技术移转授权金除可依据前项办理外,或可选择技术移转或授权金回流至教师产学结余款专户,其经费报销程序依本校会计流程办理,该授权金比例分配方式:发票营业税5%,所余授权金分配比例为学校10%、发明人或创作人(含共同发明人或创作人)90%。

(六)专技委员会决议不再维护,而发明人或创作人自费维护之专利,该项专利之衍生收益分配,经扣除回馈资助机关后,发明人或创作人(含共同发明人或创作人)90%、学校10%。

二、发明人或创作人以权利金收入或建教合作收入所购置之物品及财产,其所有权归于本校,并依本校相关财产管理办法管理之。

三、研发成果由政府机关依「政府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成果归属及运用办法」或其他法令之规定负责管理及运用,且将一定比率之管理或运用所得之收入分别分配发明人或创作人及本校者,发明人或创作人不得参与分配本校之收入。


技术移转授权及专利让与奖励金

依据「弘光科技大学产学合作、技术移转授权及专利让与奖励要点」办理。

一、技术移转授权及专利让与:系指教师以本校名义经由行政程序签订技术移转授权或专利让与合约。

二、奖励金计算标准:前一学年度,单件技术移转授权金额超过五万元,依据厂商入帐总金额奖励9.5%,单件国内外专利让与超过下表所列金额,依据厂商入帐总金额奖励10%。

三、为奖励技术移转授权及专利让与绩效特优之教师,每学年度的评选标准是依据技术移转授权及专利让与合约于前一学年度汇入学校帐户之总金额排序,择优奖励前三名为原则,第一名颁发奖励金新台币4万元、第二名新台币3万元、第三名新台币2万元。

 

 

校内申请流程相关问题,请洽:研发处 罗书敏 (校内分机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