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转-台北市广东同乡会办理112学年度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发给办法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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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台北市广东同乡会办理112学年度粤籍大专学生奖助学金发给办法

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7日张贴人:国际事务处

明:
一、 奖助对象:
教育部立案之国内公私立大专院校大学部(不含空大)、硕士班及博士班之粤籍(含广州市及海南省、陆港澳地区及侨居地)学生(不含在职进修人员、公费生及交换学生)。申请本会奖助学金各级学位期限:
博士班四年、硕士班二年、大学部依其修业年限(延长年限者不得申请)。
二、 奖助学金金额及名额:
符合前条所规定由学校核转,并经本会审查通过之学生,:依学校、科系及学业成绩高低综合评比,以捐赠者名义,发给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一万元、八千元及奖状乙纸。奖学金新台币二万元者乙名,以国内硕、博士研究生绩优者为优先。其他研究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一万元,大专生若干名每名新台币八千元。国内粤籍本地生总名额为三十名,粤籍来台就读之陆生及侨生总名额为二十名。
三、 申请资格:
l、申请奖学金者,(112)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八十分以上,操行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2、申请助学金者,(112)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平均学业成绩七十五分以上,操行乙等或七十分以上,体育成绩合格,家境清寒者,且该年度未享有任何公费者。
四、 申请时间:
自民国113年9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最后截止日依各校收件截止日为准,且由学校统一收件,逾期不受理。
五、 申请时应检具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乙份,请学校承办单位加盖章戳(随函附寄乙份,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中华民国身分证影印本乙份(本地生)。
(三)在学证明书正本或学生证影印本乙份。
(四)112学年度上下两学期学业、操行及体育成绩报告单正本乙份。
(五)粤籍籍贯证明文件:
1.本地生:会员者提供会员证影本,非会员者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旧式手抄户籍誊本、旧式身分证、毕业证书、退伍令等有标明本籍或祖籍之官方证明文件影本。
2.侨生:须提供本人或其直系血亲(父系)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或海外当地侨社团体出具之粤籍籍贯证明文件影印本。
3.陆生:须提供常住人口卡影印本。
(六)申请助学金者,另需检具清寒证明书乙份(请村里办公处所查明出具)或低收入户证明正本:
(七)申请人在台之银行(或邮局)存摺帐户封面影印本(因应疫情不时之需)。
(八)自传乙份(300字以内)。
(九)本地生年满二十岁,尚未成为本会会员者,须于申请时提出入会申请书(本会女性会员与非粤籍丈夫所生子女从母姓者得申请为会员,申请书可上本会网站下载)。
六、 奖学金发给时间:
本会审查后将另函通知贵校核转受奖学生,奖学金颁奖典礼预定在民国113年3月下旬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