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为利本部了解各校教师资格审查自审案件办理情形,相关配合事项详如说明,请查照。
说明:
一、为强化学校学术自主责任、发展学校自我特色及顺应国际潮流,本部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4条第2项及教师法第9条第2项规定,推动教师资格审查授权学校自审,并订定「教育部授权专科以上学校自行审查教师资格作业要点」。依要点第2点及第3点分别订有部分授权及全面授权规定,分述如下:
(一)有关部分授权自审,依前开要点第2点指将部分等级教师或依本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各款及第三十条之一不同规定送审者,分别授权大学、独立学院或专科学校自行审查。部分授权时程与范围,由本部公告之。历年部分授权自审概况,说明如下:
1、本部前于95学年度起,授权各专科以上学校自行审查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6条第1款送审讲师资格及第16之1条第1款送审助理教授资格者;96学年度起,授权各大学自行审查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6条第2及3款送审讲师资格及第16之1条第2至4款送审助理教授资格者。
2、另于104学年度起,再授权各大学自行审查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7条第2款送审副教授资格及各学院、专科学校、军警校院及宗教研修学院自行审查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第16条第2及3款送审讲师资格及第16之1条第2至4款送审助理教授资格者。
(二)有关全面授权自审,依前开要点第3点系指各等级教师资格均由各校自行审查。
二、迩来,监察院及本部多有接获各校授权自审后办理案件之争议陈情事项,为能了解各校自审后(包含部分授权自审案件)办理情形,教师自107年2月1日(以最低一级教评会)起提出申请,请贵校将经审定为不通过之自审案件资料上传至「大专教师送审通报系统」;另若非属学校核予不通过处分者,例如教师自行撤案者,则毋须上传。
三、检送「学校审定为不通过之自审案件」上传操作说明资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