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 贵单位109年应适用之职业灾害保险费率为0.10%,请查照。
说 明:
一、 依据劳工保险条例第13条第3、4项及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实绩费率实施办法办理。
二、 查贵单位107年7月1日起至108年6月30日止平均雇用被保险人数达70人以上,为109年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实绩费率适用单位。依规定核计贵单位105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总额占应缴职业灾害保险费总额之比率,109年应予调整职业灾害保险费率。贵单位109年之行业别灾害费率,应按「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适用行业别及费率表」规定之费率O.04%减收25%,自109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之职业灾害保险费率,按调整后之行业别灾害费率O.03%,并计上、下班灾害费率O.07%,即O.10%计算。
三、 依照劳工保险条例第13条第3、4项及劳工保险职业灾害保险实绩费率实施办法规定,职业灾害保险费率分为行业别灾害费率及上、下班灾害费率2种,雇用员工达70人(每年实绩费率生效日前1年之7月1日起,往前推算1年之平均人数)以上之投保单位,其行业别灾害费率采实绩费率,按其前3年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总额占应缴职业灾害保险费总额之比率超过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适用行业之职业灾害保险费率之5%,并以加收至40%为限:低于70%者,每减少10%,减收其适用行业之职业灾害保险费率之5%,每年计算调整其职业灾害保险费率。
四、 前开所称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总额,包含职业灾害现全给付及职业灾害医疗给付。职业灾害现金给付,以计算期间内保险人现金给付核付金额为基准,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失业或遗属年金给付时,按其一次得请领失能给付或死亡给付支给付标准计算之;职业灾害医疗给付,以计算期间内实际发生之医疗给付金额为基准。如需索取职业灾害保险给付明细,请洽本局职业灾害给付组询问(分机1301、1315、1326、1327、1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