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关军公教人员及劳工各类受训人员参加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遭受性骚扰之适用法规,请依说明办理并转知所属,请查照。
说明:
一、依据行政院108年8月20日召开「军公教人员及劳工各类受训人员参加『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遭受性骚扰适用法规研商会议纪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108年10月16日总处培字第1080045748号函办理。
二、前开会议主要厘清军公教人员及劳工各类受训人员参加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遭受性骚扰之适用法规,重要之决定事项说明如下,请据以办理:
(一)教育实习学生于实习期间发生性骚扰事件,另一方为学校校长、教师、职员、工友或学生者,适用性别平等教育法;惟另一方未具前开身分者,因实习学生非属性别工作平等法(以下简称性工法)所称教育人员,而应适用性骚扰防治法(以下简称性骚法)。
(二)公务人员、学校教育人员之在职训练,与未来取得职位或任用具密切关系,合于性工法所指执行职务(渠遭性骚扰时,适用性工法)。
(三)训练机关(构)除依性骚法规定,负防治训练场域发生性骚扰之责外,并应于知悉有性骚扰之情形时,采取立即有效之纠正及补救措施;另训练机关(构)亦可受理申诉,并应尽速将申诉事件(依适用法律)移送管辖机关(构)及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