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2学期中低收入户学杂费减免基准为减免60%
公告日期:2018年01月09日张贴人:学务处生活辅导组
主旨:「社会救助法」修正第16条之2规定,依据教育部台教高通字第1050006587号办理,
104.2学期中低收入户学生办理学杂费减免,佞规定减免基准为减免60%
说明:
一 、「社会救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16条之2业修正中低收入户之家庭成员就读
中等高级以上学校学杂费减免基准为减免学杂费60%,自105年2月1日施行,
办理104学年度第2学期中低收入户学生学杂费减免,应依本法规定办理。
二、104.2学期申请中低收入户同学,减免学杂费提高至百分之六十。
请您至(新)学生整合资讯系统重新列印缴费单缴费,如己办理贷款请
持新缴费单至银行更改金额。
三、还未办理中低收入户学杂费减免之同学最晚于105年2月22日前补办。
四、请先办理减免后,余额再办贷款。
五、办理方式:
1.亲自至生活辅导组(B栋107) 寒假上班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00至下午4:00,
(农历年假订为105年2月4日(星期四)至2月15日(星期 一)本组不上班)。
2.或邮寄至43302台中市沙鹿区台湾大道六段1018号 生活辅导组收(减免学杂费)。
3.有任何问题请洽询生辅组蔡丽美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