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因应财政部来函产学合作事项取得收入课征营业税,108年1月31日前签约完成但108年2月1日以后厂商汇入之产学合作计画款项所衍生之营业税由计画管理费支应。
说明:
1. 依据财政部108年1月8日台财税字第10700704180号令规定,本校因应措施为108年2月1日后入帐的产学合作计画经费,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2. 因108年1月31日以前所签订的产学合作计画案皆未编列营业税项目,故针对自108年2月1日以后厂商汇入之产学合作计画款项所需之营业税,由该计画管理费支应。
3. 营业税提拨方式为厂商补助计画之未税总金额5%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