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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转-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证书订自民国112年9月1日起,改发电子证书,请查照转知。

公告日期:2023年08月31日张贴人:人事室

主 旨: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证书订自民国112年9月1日起,改发电子证书,请查照转知。

说 明:

一、 查教师法第7条规定,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之审定分学校审查及中央主管机关审查二阶段;教师经学校审查合格者,由学校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审查,再审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教师证书。但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学校审查合格者,得迳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教师证书。本部前系以纸本制发前开教师证书迄今,先予叙明。

二、 因应全国数位科技普及化,落实服务型数位政府之目标,为使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证书发放及后续使用都能更加便捷,并减少教师证书纸本印制、遗失补发等情形,本部订自112年9月1日起,将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证书改为电子证书。经审定教师资格合格者,自该日起本部发给电子教师证书,教师可至大专教师送审通报系统下载,自行储存、列印或提供查验。

三、 兹就专科以上学校电子教师证书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请各校收到本部核发证书公文后,至大专教师送审通报系统进行电子教师证书确认,再行通知教师至系统下载。

(二)教师领取电子证书后,可自行列印纸本运用,原则不再提供纸本证书申请。倘有特殊需求仍需纸本者,得检附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由原任教或现职之专科以上学校申请,经本部同意后核发。

 (三)本部前已核发之纸本教师证书仍为有效。倘所持之纸本教师证书属103年后核发者,尔后如有特殊需求申请补、换发,一律改为核发电子证书,申请人应检附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经由原任教或现职之专科以上学校申请,经本部同意后核发;103年前核发之证书因尚非属电子证书支援范畴,爰申请补、换发者仍发给纸本证书。

 (四)电子教师证书取消照片栏位及加盖钢印格式。

 (五)后续倘有验证电子教师证书真伪及正确性需求,可持电子证书档案至本部电子证书验证系统(dcert.moe.gov.tw)进行验证,亦可于「教育部官网 > 师生园地 > 教育部电子证书验证系统」进行连结

 (六)有关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证书电子化FAQ,可至「大专教师送审通报系统」或「教育部电子证书验证系统」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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