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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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关旨揭公保法修正重点摘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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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删除原第1项第1款「缴付本保险保险费满280日」及原第1项第2款「缴付本保险保险费满180日」之限制规定,并增订「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于保险效力停止后1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为生育给付之法定请领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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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时符合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因军公教身分请领国家给与之生育补助请领条件者,仅得择一请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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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险人于103年6月1日起至113年1月4日止,如符合前开修正后之公保生育给付法定请领要件之一,且被保险人本人未曾因同一分娩或早产事实领取公保、相关社会保险生育给付或军公教生育补助者,得自113年1月5日起10年内向本部申请公保生育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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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为应本次公保法修正施行,本部业配合修订报送实务作业规定、请领书、增修现金给付业务Q&A、保险权利义务等修法相关资讯供参,请迳至本行全球资讯网(网址:https://www.bot.com.tw)「政策性业务」之『公保服务』项下载参阅,嗣后请以修订后之书表及报送实务作业规定办理公保业务,并请广为宣导周知。如有公保业务任何疑义,请迳电洽本部相关科办理(总机:02-270134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