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6截止,办理低收学杂费减免,同时可以申请本助学金。
一、本次申请低收入户助学金需检附资料:
(1)112年乡镇市公所核发之低收入户证明(正本)。
(2)111学期第1学期成绩单,成绩须达60分。
(3)申请表。
(4)授权使用及保管个人印章同意书(111学年第2学期新申请之学生须检附)。
(5)印章(111学年第2学期新申请之学生须检附,请勿用邮局银行所使用之印鉴章,请缴交平日用不到之新刻印章「字体建议:楷书」)。
(6)邮局或银行帐号资料已建立至本校系统(学生个人资料),如无法建立请洽出纳暨保管组(校内分机1731)。
二、本次统一缴件申请作业截止日期为112年3月6日,请务必掌握时效,逾期不予受理。
提醒同学因本助学金申请经教育部审核通过后拨款至学校,本校会以汇款方式至学生个人帐户(邮局或银行),请同学务必先确认已建立学生个人帐户资料至学校系统,以利拨款给同学。
三、已领有下列补助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补助;已领取者应缴回:
(一)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
(二)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就学费用减免。
(三)特殊教育学生奖学金及补助金。
(四)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
(五)现役军人子女就读中等以上学校学费减免。
(六)原住民学生助学金、伙食费及住宿费补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就读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杂费减免。
(八)本部补助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免纳学费之补助及定额补助。
(九)师资培育公费生及公费医师培育之公费待遇。
(十)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之清寒荣民及清寒遗眷子女奖助学金。
(十一)劳动部之失业劳工子女助学金。
(十二)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之农渔民子女助学金。
(十三)其他经本部公告之政府各类学杂费减免及优待补助。
四、低收入户学生因延长修业年限、重修及补修,不得申请本助学金。
五、低收入户学生转学(系)、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后重读、复学或再行入学所就读之相当学期、年级已请领助学金者,不得重复请领。
六、若有申请之疑问请亲洽或电询生活暨住宿辅导组(B107办公室) 校内分机1423杨小萱老师。
✽学制及学制代码对照表
学制代码 | 4 | 5 | 6 | 7 | 8 |
学制 | 五专前三年 | 五专四五年级 | 二专 | 二技 | 四技 |
提醒同学~
本学期之低收入户资格有效日期为112年1月、2月、3月之三个月份中取得者,皆可申请,但如于受理期间已向各区公所提出申请或申复者,亦可申请,本案委办学校将与相关单位查调,经查调仍未具有低收入户资格者,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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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活暨住宿辅导组
承办人员:杨小萱
联络电话:04-26318652分机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