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一、 依土地税法第41条第1项规定略以:「得适用特别税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应于每年地价税开征40日前提出申请,逾期申请者,自申请之次年开始适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变更者,以后免再申请。」。
二、 依前开规定,本(113)年适用特别税率之用地须于本年9月23日前(原截止日为9月22日,本年遇假日顺延)提出申请,爰请自即日起至本年9月23日透过以下管道协助宣传:
(一)电子看板或电视墙:检附海报电子档1份,请协助刊登。
(二)文字跑马灯:登载内容为「减轻地价税负担,113年9月23日前申请地价税特别税率或减免,自用住宅地价税节省4倍以上,地税局客服专线22585000按1。」。
(三)网站、Facebook或LINE连结宣导短片:连结网址为 https://reurl.cc/pv9z8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