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名称:卫生福利部社会及家庭署「单亲培力计画」
二、申请期间:自即日起至114年3月25日前。
三、申办方式:自行邮件寄送该单位申请。
四、申请对象:补助独自抚养未满18岁子女的单亲父母就读大专校院及高中(职)学费、学杂费与学分费,及于修业年限内因上课无法照顾小学阶段以下子女或未满18岁身心障碍子女临时托育费,鼓励其取得学位。
五、奖助员额与奖金:
1、学费、学杂费及学分费
(1)高中(职):于修业年限内每名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8,000元。
(2)国立大专校院:于修业年限内每名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12,000元。
(3)私立大专校院:于修业年限内每名每学期最高补助新台币18,000元。
2、临时托育补助费(第2阶段补助至12月底止)
补助于修业年限内因上课无法照顾小学阶段以下子女临时托育费用(含居家托育人员及送托机构),每名子女每小时最高补助金额依劳动部公告每小时基本工资核给,每名子女每月最高补助48小时,临时托育时数低于48小时者,以实际时数补助之;育有未满18岁之身心障碍子女由符合身心障碍者服务人员资格训练及管理办法规定之相关服务人员提供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者,亦得检据申请补助。
3、以上补助项目如超过修业年限而延长修业者,不予补助。
六、申请文件(应检附资料):
1、申请表。
2、全户3个月内户籍誊本。
3、全家人口(申请者及其抚养、同住未满18岁子女)各类所得清单。
4、学(杂)费、学分费收据正本;如为信用卡或ATM缴款者,须检附缴费单明细与缴款证明(如信用卡帐单、ATM转帐证明);办理就学贷款,除须检附银行拨款通知书正本或经学校加盖印章之影本外,并请附上原始学费明细缴费单影本。
5、学生证影本、身分证正反面影本。
6、申请人银行或邮局存摺封面影本。
7、申请临时托育费者须附收据正本、申请人上课课表、学期行事历、送托居家式托育人员、托婴中心者应检附所签订之书面契约,或使用身心障碍者临时及短期照顾服务之证明,或送托机构临托证明。
8、如子女由具托育人员资格之三亲等内亲属照顾者,则须另外检附托育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影本及可查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影本。
9、其他相关资料。
七、其它说明:申请表请详实填写,如有不实或不全者与资料未齐全者,不予受理。
八、其它相关资讯请详细阅读本公告所附之相关网址及档案。本申请内容及办法如有变更,以主办单位网站公告为准,本公告不另行修正;如对旨揭奖助学金有任何疑义,请迳洽该单位询问(许小姐,(02)2321-2100分机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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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活暨住宿辅导组
承办人员:凌婕榆
联络电话:04-26318652分机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