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名称:教育部学产基金113学年度第1学期低收入户学生助学金
二、申请期间:自即日起至113年10月3日前。(因台风延长收件时间至10/7)
三、申办方式:本校统一缴件申请,请于申请期间内缴交申请资料至生住组办公室(B107)。
四、申请对象:在学学生持有低收入户证明者。
五、申请条件:详如该单位办法。
六、申请文件(应检附资料):
(1)[表一]教育部学产基金低收入户学生助学金申请表
(2)112学期第2学期成绩单,成绩须达60分。
———–113学年第1学期新申请之学生须检附(3)(4)———–
(3)授权使用及保管个人印章同意书。
(4)印章一颗(113学年第1学期新申请之学生须检附,请勿用邮局银行所使用之印鉴章,请缴交平日用不到之新刻印章「字体建议:楷书」)。
(5)邮局或银行帐号资料已建立至本校系统(路径:学务→学生综合资料→输入帐户资料),如无法建立请洽出纳暨保管组(校内分机1731)。
七、低收入户学生因延长修业年限、重修及补修,不得申请本助学金。
八、低收入户学生转学(系)、休学、退学或开除学籍,其后重读、复学或再行入学所就读之相当学期、年级已请领助学金者,不得重复请领。
九、已領有下列补助之一者,不得申请本补助;已領取者,应缴回:
(一)公教人员子女教育补助。
(二)身心障碍学生及身心障碍人士子女就学费用减免。
(三)特殊教育学生奖学金及补助金。
(四)军公教遗族就学费用优待。
(五)现役军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学校学费减免。
(六)原住民学生助学金、伙食费及住宿费补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孙子女就讀高级中等以上学校学杂费减免。
(八)本部补助高级中等学校学生免纳学费之补助及定额补助。
(九)师资培育公费生及公费医师培育之公费待遇。
(十)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之清寒荣民及清寒遗眷子女奖助学金。
(十一)勞动部之失业勞工子女助学金。
(十二)农业部之农渔民子女助学金。
(十三)内政部移民署之新住民及其子女清寒助学金。
(十四)其他经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学杂费减免及优待补助。
十、其它说明:申请表请详实填写,如有不实或不全者与资料未齐全者,不予受理。
--------------------
学校奖学金承办单位联络资讯:
单位名称:学务处 生活暨住宿辅导组
承办人员:凌婕榆
联络电话:04-26318652分机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