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修正弘光科技大学学生请假规则(113.12.25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 弘光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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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弘光科技大学学生请假规则(113.12.25学生事务会议修正通过)

公告日期:2025年02月07日张贴人:学务处 生活暨住宿辅导组(生住组)

受文者:全校教职员工与学生

主   旨:公告113学年度第1学期第2次学生事务会议纪录通过之修正「弘光科技大学学生请假规则」,敬请登入本校法规资料库或附档参阅。

条款 原条文内容 修订后条文内容 说明
第3条 十、陪产假:男性学生于其配偶分娩时,可请陪产假三日。学生应于配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二日之五日期内,择其中之三日请假,先以口头向导师请假,返校后持婴儿出生证明完成请假手续,如遇例假日,不另给假。 十、陪产假:学生于其配偶分娩时,可请陪产假三日。学生应于配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二日之五日期内,择其中之三日请假,先以口头向导师请假,返校后持婴儿出生证明完成请假手续,如遇例假日,不另给假。 删除原文陪产假之「男性」身分,以推动校园性别友善。
第3条 十二、期中及期末考试原则上不得请假,但因上述原因完成请假程序者,应依本校大学部暨研究所学则、本校专科部学则及教务处学生学期考试请假补考办理准则规定办理。 十二、期中及期末考试原则上不得请假,但因上述原因完成请假程序者,应依本校大学部暨研究所学则、专科部学则及考试及试务工作要点规定办理。 修正考试假之相关规定。
第5条 准假权责规定:
一、除公假以外之假别,三日以内由导师核准,逾三日需经导师核签,由系主任核准。
二、公假一律需经导师核签,由系主任核准。
三、学生请假应亲自或委请同学协助知会授课老师。
准假权责规定:
一、除公假以外之假别,三日以内由导师核准,逾三日需经导师核签,由系主任核准。
二、公假一律需经导师核签,由系主任核准。
三、学生请假应亲自或委请同学协助于课前知会授课老师。
修订文字用词。
第6条 请假经核准者为缺课,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核准者为旷课;有关缺旷课之相关规定,依本校学则办理,惟成绩评量及作业缴交相关事宜仍须依授课教师规定办理。 请假经核准者为缺课,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席者为旷课,公假不视为缺旷课;有关缺旷课之相关规定,依本校学则办理,惟成绩评量及作业缴交相关事宜仍须依学校相关办法及授课教师规定办理。 修订文字用法,缺旷课之相关规定。
第7条 本规则须经学生事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公告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本规则须经学生事务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公告后施行。 依法规格式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