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受文者:本校专任教职员工
主 旨:重申—有关请假休假以「签呈」提出申请时,其注意事项依本通知各项说明办理,请查照。
说 明:
一、本校专任教职员工申请请假各项作业,悉依本校教职员工请假规则办理,有关请假程序请依本办法第十条办理;教职员工出国观光、探亲依本办法第十三条办理。
二、遇办理各项请假作业,拟提出「签呈」申请时,签呈〝应载明〞之项目及内容如下,以利各单位核判作业:
(一) 应叙明请假人员姓名、
(二) 请假事由及对应请假假别、
(三) 请假实际起迄日期(包含例假日)及天数、
(四) 公假、公差假或事假,其经费来源皆应详列(如自费或公费),若为公费应列出单位预算项目或计画编号及计画名称、
(五) 请假期间之职务代理,应分列教学、行政及导师职务代理人,并确认请假期间所遗课程安排状况。
三、非兼职行政职务教师,请依本通知第二点各项内容办理,完成签呈电子档或纸本,缴交给各教学单位助理,作为本次签呈之附件。再由系助理依签呈所载内容,协助办理后续电子签核流程。
四、教师请假期间如有课程,需检附「教师授课调课、补课、代课单」;若有课程而未检附「教师授课调课、补课、代课单」,则退回签呈至教师所属之教学单位补正。
五、签呈需明确叙明,并检附相关资料。
未依本公告事项办理时,除退回补正外,并作为请假休假准驳之依据。若查各单位承办人员未依上述相关规定办理,将依本校「职员工考核办法」及「职员工业务逾期/疏失提案表」办理。
六、教职员工未依规定请假有下述条文情形之一者,依本校教职员工请假规则第十六条办理:「教职员工未依规定请假而擅离职守、假期已满仍未销假、无故缺课、缺席各项会议或请假有虚伪情事者,均以旷职论。旷职者应按其旷职日数扣除当日薪给,并依本校教师服务规程或职员工奖惩办法等规定议处之。每学期旷职达三日以上者,须移送教师评审委员会或职员工评议委员会议处。」
人事室敬启
107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