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主 | 旨: | 有关提出「加班」申请时,其注意事项依本通知各项说明办理,请查照。 |
说 | 明: | |
一、 | 本校专任职员工申请加班,悉依本校职员工加班申请及各项津贴支给要点办理。
「加班申请规定程序」请依本要点第四点; 「加班补休及支领加班费规定」依本要点第三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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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校职员工之个人工作职掌为任务专责,所称加班,指本校职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以外,「事先」经主管或专案计画主持人同意,指派工作时间外之临时性或依指示处理具时效性之业务,得申请加班或申请调整原上班时间。 | |
三、 | 为确保人员获得适度休息,加班后优先以补休为原则,以小时为单位,应于一学年内休毕。加班业务如确有特殊性及各单位经费许可,须叙明缘由,专案签请校长核定后,始得支领加班费。 | |
四、 | 参加试务或监试相关工作或支援校内各项活动专案,已支领工作报酬者,不得核予补休或领取加班费。 | |
五、 | 申请加班费提出签呈时,请『务必载入』下列各项(一)至(四)内容,必要时请检附相关资料,以利核判: | |
(一) | 应叙明申请人员姓名及职称。 | |
(二) | 拟加班起迄日期、时间及时数。 | |
(三) | 业务特殊性及无法优先以加班补休之说明。 | |
(四) | 经费来源及会计科目皆应详列。 | |
六、 | 未依本公告事项办理时,除退回补正外,并作为申请加班准驳之依据。 | |
七、 | 校外专案计画约聘人员且计画已编列加班费者,不在此限。 |
人事室敬启
107年6月1日